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41號聲 請 人 陳宜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陳日菊即益和科技」、「王淑華」、「高雙郵局快捷股股長」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五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之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2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向本院具狀,惟未表明係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另遍觀該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聲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相對人應對聲請人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亦未特定相對人(聲請人雖列相對人為「王陳日菊即益和科技」、「王淑華」、「高雙郵局快捷股股長」,然究係受僱於該人或何商號、公司法人?各該相對人與其之關係?俱未明確,如相對人為商號或公司等,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亦不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聲請人亦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檢具繕本或影本1份),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五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㈠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盡可能以電腦打字整理,分點分項敘述,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如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規定,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免權益受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特定欲請求之相對人為何人(還是某某商號或公司?係受何者僱用?)。如相對人為「公司」,應一併陳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如係「自然人」,並應陳報其姓名及年籍資料。 4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事件經過之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僱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內容,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依據契約哪一條約定或法律哪一條規定?然後金額是透過如何之計算式、怎麼計算出來?) 5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尚未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請參考附錄);如已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請自行計算並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或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