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宋茜蒂相 對 人 陳秀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調解費,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1,000元;另聲請人就本案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兩造是否前經勞資爭議調解等事項,均未為敘明,自屬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