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88號聲 請 人 陳靜娟 住○○市○○區○○里○○路0巷0弄0 號相 對 人 葉菊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年終獎金、補發退休金差額云云,然聲請人自述其任職於華膳公司,本件卻向相對人請求給付年終獎金及退休金差額,故本院於113年5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陳報完整之調解聲明、事實及依據,該裁定亦於113年5月8日寄存於三菓派出所,而聲請人迄113年6月28日仍未補正,是其調解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