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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14號原 告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訴訟代理人 陳保志被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10日15時,在本院第3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漏未陳報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之時點,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時點到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