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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11號上 訴 人 鐘逸勳被 上 訴人 涂蓁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