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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小字第12號原 告 游證玄被 告 私立先勝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王麗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被告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