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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29號原 告 曾詠嫻被 告 黃俞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