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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45號原 告 黃靖舜訴訟代理人 簡玉貞被 告 弘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國恆訴訟代理人 黃尚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0月8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