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代 理 人 范光濠
陳霓瑩邱俊翔相 對 人 桃園市不靠行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 表 人 陳國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標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標題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