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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能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章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