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誠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松上列上訴人誠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潘聲豪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3,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