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珠上 訴 人 盧登科上列上訴人宏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辰公司)、盧登科(下合稱上訴人,如單指一人時則逕稱其名)與被上訴人潘聲豪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宏辰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53,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48元,盧登科部分為1,372,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未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