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威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滄潮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桂芳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上 訴 人即 被 告 冠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金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光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5,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