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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訴訟代理人 郭宜函律師

簡晨安律師羅瑞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聯鐘等7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上訴聲明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另被上訴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50元(每人6,750元×7人),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90元(25,240元+47,250元=72,4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