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志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本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6,111元及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再提繳46,936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3,04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上訴人應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