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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執事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A男代 理 人 郝宜臻律師相 對 人 B女上列當事人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27日112年度司執字第6357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院108年度家調字1363號、111年度家非調字393號調解筆錄及111年度家親聲字555號和解筆錄所定相對人與兩造間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於該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前,並不區分其意願,異議意旨稱係因子女排斥且無意願始致未能會面交往云云,自無可採。聲請人另稱違反子女意願之會面交往將影響其往後人格及身心發展云云,這是強制執行程序不能處理的實體事項,應另循其他途徑解決。

二、話說回來,假使子女不去讀書、不準時上床、不吃蔬菜,成天就想玩、想看卡通、想吃速食甜食零食,不然就躲在房間裡不出來,聲請人是不是也同樣尊重子女的意願?假使不然,為什麼偏偏碰到會面交往,聲請人就這麼「尊重」子女的意願?未成年子女沒有會面交往的意願,根本不是拒絕會面交往的正當理由,原裁定以聲請人未依執行名義內容自動履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處以怠金,於法有據。本件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