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羅秋蘭相 對 人 黃明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5月2日113年度司執字第984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異議人沒有打那張租約書,不承認那份債權,且已向民事庭提民事訴訟,下個月開庭,沒有到全部訴訟完,不得執行扣聲請人的提存款及全部提存金額,因為提存金額雙方未有結果,不可擅執行等語。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否認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依法非得聲明異議之情事,原裁定說明甚詳,聲請人仍執前詞,顯屬救濟手段之誤用濫用,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