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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國貿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貿字第5號原 告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法定代理人 Robin Ong Eng Jin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複 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陳品維律師上 一人複 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被 告 張煥禎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吳晉維律師被 告 許詩典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煥禎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係依民法第87條主張被告張煥禎對原告尚有美金8,500餘萬元即約27億債務未清償;被告間就聯新國際醫院財產之處分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求確認聯新國際醫院仍屬被告張煥禎之財產,並將聯新國際醫院登記負責醫師回復為被告張煥禎;備位請求則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聯新國際醫院財產移轉之法律行為,並請求將聯新國際醫院登記負責醫師回復為被告張煥禎。是上開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因聯新國際醫院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價值為10億2,942萬2,000元未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數額,故先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億2,942萬2,000元;而備位之訴部分,因與先位之訴互相競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依價額較高之先位之訴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億2,94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萬6,23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801萬4,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