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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國貿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貿字第5號原 告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法定代理人 Robin Ong Eng Jin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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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晉維律師被 告 許詩典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昕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