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貿字第5號原 告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法定代理人 Robin Ong Eng Jin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陳品維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被 告 張煥禎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吳晉維律師被 告 許詩典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