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貿字第9號上 訴 人 呂中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晶旅遊大中華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國貿字第9號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萬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8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