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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國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17號上 訴 人 陳大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國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