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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國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吳馥均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許金標被上訴人即被 告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南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國字第1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6,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