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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志誠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劉政谷指揮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3年度國字第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9,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