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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新穆黃崇凱林容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