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鄭發(即徐卸奶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被 告 林昕萱

林美玲林淑華林藜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林俊男

黃新穆黃崇凱林容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