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原 告 許春妮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被 告 許柏銘
邱佳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被 告 許春枝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如附件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敬恩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附件一)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特留分比例 原告 許春妮 1/3 1/6 被告1 許柏銘 1/3 1/6 被告2 邱佳昀 1/6 1/12 被告3 許春枝 1/6 1/12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附件二)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特留分比例 原告 許春妮 1/3 1/6 被告1 許柏銘 1/6 1/12 被告2 邱佳昀 1/6 1/12 被告3 許春枝 1/3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