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原 告 張智雄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被 告 張皓鈞
張菱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玉山銀行始來函更正前次函覆匯款之內容,故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兩造應自行到庭,且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兩造應於開庭前先預約閱卷並為必要攻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