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原 告 張彩琴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1周張英美訴訟代理人 周玫秀被 告 2張國舜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

3張國和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4張美玉5張美麗6許梅茵 住○○市○○區○○○路00巷00號00樓 之07張晉華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8張碧霞被 告 9張靖玲 住○○市○○區○○○路00巷00號00樓 之0

10張國潤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被 告 11霍彩柳

12張勝紘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0樓13張凱峰14張瓊如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樓 (即新北○○○○○○○○)

15張珮琳16謝宗軒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17謝仁杰被 告 18張黃敏子 住○○市○○區○○○路○段00巷0 號0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19張嘉容被 告 20張瓊慧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張有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張靖玲、霍彩柳、張勝紘、張凱峰、張瓊如、張珮琳、謝宗軒、謝仁杰、張黃敏子、張瓊慧、張嘉容均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張有林與配偶張邱份育有六子五女即張國耀、張國

銘、張國潤、張國和、張國榮、張國舜、張彩琴、周張英美、張碧霞、張美玉、張美麗,被繼承人張有林於民國45年12月13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於繼承開始時,其配偶與子女均為繼承人,惟配偶張邱份嗣於92年11月20日過世,故張邱份所繼承之應繼分已由子女再轉繼承;而被繼承人之長子張國耀則於109年6月14日死亡,其長子張益瑜、長女張瓊文拋棄繼承人,由其配偶張黃敏子、次女張瓊慧、三女張嘉容再轉繼承張國耀所繼承之應繼分;被繼承人之次子張國銘則於101年3月7日死亡,由其配偶許梅茵及長子張晉華、次女張靖玲再轉繼承張國銘所繼承之應繼分(長女張瑞娟係00年0月0日出生,於59年11月3日死亡,無繼承權);被繼承人之五子張國榮則於109年2月20日死亡,由其配偶霍彩柳及長子張勝紘、次子張凱峰、長女張瓊如、次女張珮琳、三女張玉勛再轉繼承張國榮所繼承之應繼分,而張國榮之三女張玉勛109年4月6日死亡,由其配偶謝仁杰、長子謝宗軒再轉繼承。依此,兩造等人為系爭遺產之合法繼承人,均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㈡本件兩造就系爭共有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系爭共有土

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法令限制不得分割之情形,就兩造因繼承原因關係取得而公同共有之系爭共有土地,原告依法得隨時請求分割,惟因無法就分割方法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協議,遂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

㈢關於分割方法,原告請求按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將系爭附表一之土地公同共有狀態變更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各共有人之利益,且各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其等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影響彼此權益,實較有利,且各共有人中一人出售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其餘共有人有依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之權利存在,仍有保留該不動產完整性之可能,是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公允、適當。㈣綜上,爰依法請求就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

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被告張國潤、張國舜、張國和、張美玉、張美麗、許梅茵、

張晉華、張碧霞、周張英美部分:原告如願意支付所有費用,則對原告之請求就沒有意見。

㈡被告張靖玲、霍彩柳、張勝紘、張凱峰、張瓊如、張珮琳、

謝宗軒、謝仁杰、張黃敏子、張瓊慧、張嘉容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本院判斷如下:

(一)本件情形,被繼承人張有林與配偶張邱份育有六子五女即張國耀、張國銘、張國潤、張國和、張國榮、張國舜、張彩琴、周張英美、張碧霞、張美玉、張美麗,被繼承人張有林於45年12月13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於繼承開始時,其配偶與子女均為繼承人,惟配偶張邱份嗣於92年11月20日過世,故張邱份所繼承之應繼分已由子女再轉繼承;而被繼承人之長子張國耀則於109年6月14日死亡,其長子張益瑜、長女張瓊文拋棄繼承人,由其配偶張黃敏子、次女張瓊慧、三女張嘉容再轉繼承張國耀所繼承之應繼分;被繼承人之次子張國銘則於101年3月7日死亡,由其配偶許梅茵及長子張晉華、次女張靖玲再轉繼承張國銘所繼承之應繼分(長女張瑞娟係00年0月0日出生,於59年11月3日死亡,無繼承權);被繼承人之五子張國榮則於109年2月20日死亡,由其配偶霍彩柳及長子張勝紘、次子張凱峰、長女張瓊如、次女張珮琳、三女張玉勛再轉繼承張國榮所繼承之應繼分,而張國榮之三女張玉勛109年4月6日死亡,由其配偶謝仁杰、長子謝宗軒再轉繼承。依此,兩造為被繼承人張有林所留遺產之全體合法繼承人,且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張有林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等情,有張有林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可佐,自堪認定屬實。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 1165 條第1項、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遺囑內容、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

(三)查被繼承人張有林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前開遺產性質上並非不許分割,雙方復無不分割之特別約定,然兩造間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法請求分割遺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是本院斟酌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認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來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屬公平適當。

四、綜上,被繼承人張有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而為分擔始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敬恩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有林之遺產內容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440分之120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張黃敏子 33分之1 2 張瓊慧 33分之1 3 張嘉容 33分之1 4 許梅茵 33分之1 5 張晉華 33分之1 6 張靖玲 33分之1 7 張國潤 11分之1 8 張國和 11分之1 9 霍彩柳 66分之1 10 張勝紘 66分之1 11 張凱峰 66分之1 12 張瓊如 66分之1 13 張珮琳 66分之1 14 謝宗軒 132分之1 15 謝仁杰 132分之1 16 張國舜 11分之1 17 張彩琴 11分之1 18 周張英美 11分之1 19 張碧霞 11分之1 20 張美玉 11分之1 21 張美麗 11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