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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林福田

蔡火旺被上訴人即原 告 蔡天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分存在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