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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陳素珍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紹騰

陳逢良陳黃花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5,526元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0,184元,該裁定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