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明彥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英君
莊雅婷莊雅雯莊英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特留分被侵害,而於原審聲明請求上訴人即被告將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土地按各被上訴人即原告之特留分比例(各1/32)移轉登記予各上訴人即被告,並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各新臺幣(下同)37,730元,經本院判准,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之。而本件訴訟標的即被上訴人即原告前開聲明之訴之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5,482元(附表一編號1至36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所示價額31,636,498元×各被上訴人之特留分比例1/32×4人+37,730元×4人=4,105,4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49,587元、74,380元,被上訴人即原告尚應補繳元(49,587-5,000=44,587),上訴人即被告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4,380元,茲依首開規定,分別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一:被繼承人莊陳節妹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被繼承人莊訓港之權利範圍(A) 被繼承人莊陳節妹之權利範圍 (A×1/5) 價額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4 1/120 197,563元 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7343/100000 7343/500000 6,885,695元 3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4/90 4/450 20,555元 4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90 4/450 2,648,171元 5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90 4/450 18,811元 6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90 4/450 23,093元 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4/90 4/450 11,635元 8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27/180 27/900 2,950,214元 9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4/90 4/450 115,082元 10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 1/5 752,680元 1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2/3 2/15 1,815,732元 12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 2/15 2,037,877元 13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 2/15 1,743,075元 1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1/5 570,548元 1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3/40 3/200 70,030元 1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3/40 3/200 43,349元 1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2/15 2/75 787,021元 18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1/5 1,655,433元 19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 1/5 295,685元 2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1/5 1,543,168元 21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 1/5 8,089元 22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 1/5 260,458元 2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1/5 506,969元 24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 1/5 467,426元 2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1/5 1,293,741元 2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1/5 330,336元 2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40 1/200 41,416元 28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3/40 3/200 37,244元 29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4 1/20 131,286元 3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4 1/20 1,360,596元 31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4 1/20 136元 3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5/120 1/120 24,073元 33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400 11/2000 8,113元 3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40 1/200 1,738元 3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40 1/200 227,475元 36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810/180000 810/900000 88,456元 37 平鎮區農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63,144元及孳息 全部 1/5 38 平鎮區農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36,572元及孳息 全部 1/5 39 平鎮區農會存款(帳號Z0000000000) 5,400,000元及孳息 全部 1/5 40 應收利息(平鎮區農會) 2,076元及孳息 全部 1/5 41 平鎮金陵郵局存款 32,803元及孳息 全部 1/5 42 臺灣中小企業行存款 1,608元及孳息 全部 1/5 43 臺灣銀行存款 53元及孳息 全部 1/5 44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565號提存金(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提存金) 776,130元及孳息 全部 1/5 45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417號提存金(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提存金) 64,148元及孳息 全部 1/5 46 平鎮區農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8,543元及孳息 全部 47 平鎮金陵郵局存款 173,825元及孳息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