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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原 告 蔡蕙如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被 告 何美桂訴訟代理人 黃雅旋律師

江曉俊律師追加 被告 蔡東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1,2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不足228,208元,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