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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原 告 許鳳珠

許聰明許美月許鳳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被 告 許乾隆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許啟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理由欄中第十頁第二十三行關於「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元」;第二十頁附表一之一編號7金額欄「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