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耀星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郭桓甫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傅久妹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本件訴訟),被繼承人陳盛鉉名下遺產桃園市龜山區精忠段1530、1530-1、1655、1671、1675、1684、1046地號等七筆土地,被繼承人陳盛鉉與他人之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惟於本判決附表一之「權利範圍或金額」欄內,就前述七筆土地僅記載比例,而漏未記載「公同共有」之文字,容屬顯然之錯誤,為此請求更正附表一所載內容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更正部分,本院已於本件訴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載明,且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內容係依據原告「家事訴之變更追加狀」附表2內容所製作(即依照原告最終訴之聲明之內容所製作),亦即本件判決之裁判內容自始即為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容並無聲請人所主張之誤寫、誤繕或漏未記載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