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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富美子被上訴人即被 告 周明順

周明瑞

周秀敏周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除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外,尚包含上訴人上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共為新臺幣(下同)5,737,829元(計算式:3,466,119元+2,271,710元=5,737,82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65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