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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原 告 鍾勝發訴訟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蔡淑湄律師康皓智律師被 告 鍾勝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2,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