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原 告 林文正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生等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8,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