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原 告 魏曜雄
魏增鋒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紹乾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4萬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075元,扣除已納4000元,尚欠3萬90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