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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原 告 周美華

周美蓉周美玲周美慧周澄祿周盈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哲銘律師

賴瑩真律師劉哲瑋律師被 告 周碩軒

周碩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繼承人彭增妹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日所為之代筆遺囑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彭增妹於民國112年4月3日所為之代書遺囑無效,為被告所否認,涉及原告得繼承被繼承人彭增妹之遺產範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彭增妹於112年10月2日過世,周美華、周美蓉、周美玲、周美慧、周澄祿、周盈蓁(下合稱原告,分別則各以姓名代之)為被繼承人彭增妹之繼承人,被告周碩軒、周碩麟(下合稱被告,分別則各以姓名代之)為被繼承人彭增妹之子周德宗之子。於另案即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下稱另案)分割遺產案件中,方知悉被繼承人彭增妹於112年4月3日作成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然被繼承人彭增妹於生前均未曾告知有立遺囑之事,且於書立系爭遺囑之日,被繼承人彭增妹甫於同年3月29日因意識不清而入院治療,於同年4月3日,被繼承人彭增妹之昏迷指數,就語言反應部分僅有4分,即表示被繼承人彭增妹有答非所問,對話混淆不清之情形,客觀上已無法明確表達其意思,實無可能自行陳述遺囑內容,且內容所記載續行訴訟及遺囑執行人均為法律專有名詞,遑論不識字及聽不懂國語之被繼承人彭增妹,因此系爭遺囑無效。且依系爭遺囑記載「本人名下現金、存款及繼承周廷泉之遺產等一切動產(包含上開請求分配周廷泉之剩餘財產部分)均由周碩軒、周碩麟」,然在另案分割遺產中,原告即被繼承人彭增妹之訴訟代理人即系爭遺囑之代筆人何偉斌律師則表示經詢問彭增妹說其名下無財產,亦不知彭增妹之實際財產,然依何偉斌律師所述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與作成系爭遺囑日為同一日,竟對被繼承人彭增妹名下財產一事為相異之陳述。且被繼承人彭增妹與被告互動不多,也從未提及為何要將全部遺產贈與被告,且侵害原告之特留分,足見系爭遺囑可疑,並非出於被繼承人彭增妹之真意,應屬無效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繼承人彭增妹確有立遺囑之真意,且有意願指定由何偉斌律師擔任代筆兼見證人,且由柯妍羚與莊定為擔任見證人,且系爭遺囑確實由被繼承人彭增妹口述其遺囑意旨,並經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最後再經被繼承人彭增妹確認確認系爭遺囑。且依代筆人何偉斌律師證述係以國臺語交雜方式與被繼承人彭增妹溝通,且被繼承人彭增妹亦表示聽得懂國語,足認原告辯稱被繼承人彭增妹在訂立系爭遺囑時已無意識能力,且聽不懂國語,顯非事實,是原告主張並無足採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彭增妹於112年10月11日死亡,原告與訴外人周德宗為被繼承人彭增妹之全體繼承人,被告為周德宗之子,被繼承人彭增妹於112年4月3日立下代筆遺囑。又被繼承人彭增妹於同年4月7日對原告與訴外人周德宗提起分割其配偶周廷泉之遺產案件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審理中等情,並提出被繼承人彭增妹之除戶謄本、系爭遺囑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另案之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彭增妹之死亡證明書、周德宗之戶籍謄本、彭增妹之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7-10、25-28、32、198-99、103-112、118-11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電子卷證核閱無誤,為兩造所未予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

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且口述應以言詞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若由見證人發問或口述,遺囑人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並避免遺囑人之舉動被誤解或錯誤傳達。又上開條文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了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脗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該條所定筆記、宣讀、講解雖無須由同一見證人為之,然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者,仍須為見證人,且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及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時,3名見證人應全程在場見證,以確認遺囑內容係遺囑人之真意,方符民法第1194條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28號判決意旨參照)。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彭增妹立下系爭遺囑時,剛因意識不清而

住院治療,有對話混淆不清、答非所問之情形,實無可能自行口述遺囑意旨,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要式,應屬無效,為被告否認,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等利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⑴證人即系爭遺囑見證人柯妍羚於本院具結證稱:伊是地政

士,地政事務所名稱為「妍羚地政士事務所」。莊定為係伊子。本件是林麗華地政士說有人要寫代筆遺囑,就把周德宗(音同)介紹給伊說要寫代筆遺囑,周德宗是彭增妹的兒子,後來伊就轉介給何偉斌律師,本來有先約在彭增妹家,但那天好像是何偉斌律師要開庭,無法配合,後來要改約時間,彭增妹就住院了,故才約到醫院。何偉斌律師找伊去當見證人,伊再找伊子莊定為去。伊是寫代筆遺囑那天認識彭增妹,在寫代筆遺囑之前,並未見過彭增妹。當天是假日,伊與子莊定為先與何偉斌律師約在辦公室,後來再由何偉斌律師開車載伊等去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伊記得寫代筆遺囑那天是清明連假,就是遺囑上記載112年4月3日下午2點,是在病房裡面寫遺囑,好像是單人病房。伊看到有周德宗及其太太,還有周德宗的兒子,名字伊不知道。製作過程沒有錄音。當時彭增妹是坐在病床上,彭增妹當時精神狀況,伊覺得很好,因為當時周德宗的老婆在餵彭增妹吃東西。何偉斌律師先介紹他自己,彭增妹就有先問何偉斌律師一些法律問題,伊只記得好像有問到她老公財產的事情,實際內容伊不記得了,彭增妹有先諮詢律師,她老公走了,財產要先要一半,律師說那是剩餘財產,至於彭增妹怎麼知道要先要一半,伊不清楚。彭增妹說如果將來她先走了,案件訴訟中,孫子能不能接,有講孫子的名字。何偉斌律師有回答彭增妹的問題,後來彭增妹就跟律師用臺語講要寫遺書。彭增妹就交代要寫怎樣的內容,全部內容都是彭增妹自己講的,伊現在有點忘記順序,何偉斌律師是先介紹伊和伊子莊定為,還在寫遺書後,才介紹伊等,何偉斌律師有詢問彭增妹是否同意由他擔任代筆兼任見證人,及由伊和伊子莊定為擔任見證人,彭增妹說同意,彭增妹是講臺語,但何偉斌律師有詢問彭增妹是否聽得懂國語,彭增妹說聽得懂,何偉斌律師是國臺語混雜講,後來何偉斌律師聽完彭增妹講的內容後,就開始寫,伊看到何偉斌律師拿紙和筆在寫草稿,伊記得花了應該有2個多小時,因為伊等回去時,天都已經暗了,彭增妹跟何偉斌律師講完後,何偉斌律師有用國臺語交雜覆誦1遍,並問彭增妹對不對,彭增妹說對,何偉斌律師講完後,就開始正式寫,寫完後,何偉斌律師又再念及講解一遍遺囑內容給彭增妹聽,彭增妹就說對,何偉斌律師有叫彭增妹簽名,但彭增妹說不會寫字,故後來彭增妹是蓋手印,彭增妹蓋完手印後,就由伊等三位見證人簽名,伊和伊子莊定為都有全程在場,因為在疫情期間有限制伊等不能走來走去,且再進入病房還要快篩。遺囑上有增改之處是周德宗發現周碩麟「鄰」寫錯,還有內海墘段的「前」寫錯,伊記得是周德宗或何偉斌律師發現寫錯而改的,不是彭增妹發現有誤。彭增妹有拿一張藍色,好像是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跟何偉斌律師說就是那上面的。遺囑上的遺囑執行人是彭增妹指定的,她好像是指定兒子還是孫子,應該是孫子。彭增妹只說她不會簽名,遺囑有給彭增妹看,但伊不知道她是否看得懂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背面至第138頁背面)。

⑵證人即系爭遺囑代筆人兼見證人何偉斌律師於本院具結證

稱:渠跟柯妍羚代書是配合,柯妍羚工作地點是在渠事務所裡,對外渠是稱呼柯妍羚助理。本件是助理柯妍羚代書表示她那邊有客戶需要做遺囑,當時有約說要去彭增妹住處,都是柯妍羚在幫忙聯絡,後來說要取消,最後才是去醫院。因為柯妍羚有相關經驗,故由柯妍羚見證,並由柯妍羚找她兒子來做見證人。渠是做遺囑當天才認識被繼承人彭增妹,時間就是代筆遺囑上記載時間112年4月3日,渠回去翻閱日曆,是清明連假,渠記得當天是下午,渠先到事務所接兩個見證人一起過去林口長庚醫院,大約是下午2到3點去到彭增妹病房,渠印象中,隔壁床好像沒人。

當天是周德宗下來帶渠等上去,當時還在疫情期間,渠進去時,現場有周德宗及其老婆,周德宗其中一個兒子,渠是要幫彭增妹做代筆遺囑,故渠要先瞭解彭增妹的意識狀況,如果不能做,就不要做,渠有詢問彭增妹生日及是否知道人在哪裡、現在是白天還是晚上等問題,渠好像有詢問彭增妹身分證字號核對身分,但不確定彭增妹有無回答,因為是在醫院,病床上有掛彭增妹的名字,渠只是程序上詢問,並先跟彭增妹聊一下,記得彭增妹只會講臺語,渠臺語是還可以,但是有些字需要用國語解釋說明,故渠有先詢問彭增妹是否聽得懂國語,彭增妹說聽得懂,渠有詢問彭增妹是否知道渠等是誰,來的目的為何?彭增妹說知道渠是律師,是要寫遺囑,因為本件是柯妍羚代書介紹,故渠有先和柯妍羚初步瞭解本件是彭增妹要將遺產給她孫子,還有提到剩餘財產部分,好像彭增妹的配偶在前陣子過世,繼承人還沒有談好如何繼承,故渠有詢問彭增妹請渠等來是要做什麼事情,彭增妹說要分她配偶財產,還有說要把這些包含她分到及自己名下的財產分給孫子,過程中渠有跟彭增妹說明,如果把全部財產都給孫子,會涉及到特留分問題,渠有跟彭增妹說明保底的繼承問題,彭增妹表示知道,渠覺得既然渠這樣講,彭增妹都還表示是理解,代表她的意識狀態當時應該是還清楚的,渠就開始寫一些初步紀錄,過程中,關於彭增妹先生遺留不動產部分,渠記得彭增妹在場的家人好像有拿出一張被繼承人彭增妹配偶遺產清冊還是遺產稅核算單,渠也有跟彭增妹確認是否要爭取是這些,彭增妹說她看不懂國字,渠有解釋上面就是彭增妹配偶往生時名下的財產,就是遺產,渠有跟她確認是不是這些她都要爭取剩餘財產,彭增妹表示對,當時渠應該是有跟彭增妹說這是國稅局公務機關發的遺產資料。渠有確認大園跟中和或是新北土地,渠確認彭增妹的意思後,渠記得還有提到因為如果要爭取剩餘財產,這樣的案件不是一時片刻可以處理完畢,故渠有詢問彭增妹後續可由何人處理,彭增妹說可以由孫子接手完成,渠也有詢問彭增妹執行人要由何人來擔任,彭增妹也說可以由孫子擔任,彭增妹有講出其中一個孫子的名字,渠忘記當下是怎麼跟彭增妹確認的,還是是跟家屬確認的,彭增妹都是用臺語講的,但渠忘記她怎麼稱呼的。渠記得渠還有寫錯她其中一個孫子的名字,後來渠就正式開始寫代筆遺囑,渠寫完後,還翻代筆遺囑的法條,按照上面程序宣讀、講解,讓彭增妹確認,另外在渠到時,有跟彭增妹介紹自己、柯妍羚跟莊定為,一直到翻了代筆遺囑法條後,渠還有跟彭增妹確認由渠、柯妍羚、莊定為擔任見證人是否同意,彭增妹說好,渠才用國臺語交雜做剛才宣讀、講解這些事,然後彭增妹最後是用臺語肯定句回答的。當時彭增妹是斜躺在病床上,彭增妹在渠寫遺囑時,都是清醒的,沒有睡著,也有聊天。渠有拿遺囑有拿給彭增妹看,但不確定她是否看懂,因為彭增妹說她不識字,或不太認識字,還是不會簽,故渠就請她捺指印。渠習慣程序是立遺囑人先簽名後,見證人才簽名,渠印象中當天也是如此。遺囑上面有刪改、增減的部分,不是彭增妹發現,也不是渠發現的,好像是柯妍羚還是家屬發現的。彭增妹的資料是她家屬提供,寫遺囑報酬不是彭增妹給的,但是誰給的,渠不是很確定。遺囑保管人渠不記得,渠這邊會留下

1、2份等語(見本院卷第139至142頁背面)。⑶互核上開證人證詞,佐以原告提出之系爭遺囑(見本院卷

第8至10頁)可知,本件係林麗華地政士將周德宗要做代筆遺囑之事介紹予證人柯妍羚後再轉介給證人何偉斌律師,由證人柯妍羚聯繫周德宗得知被繼承人彭增妹要將遺產贈與孫子及夫妻剩餘財產,原約在被繼承人彭增妹之住處,後才改在林口長庚醫院,而證人柯妍羚與何偉斌均係製作系爭遺囑當日112年4月3日第一次見被繼承人彭增妹,並在何偉斌律師建議下,由柯妍羚、莊定為擔任見證人,被繼承人彭增妹倚坐病床,由證人何偉斌律師詢問,被繼承人彭增妹可以臺語回答詢問姓名、生日,並表示財產要由孫子繼承,並就其配偶之遺產請求一半之權利,然綜觀證人柯妍羚、何偉斌律師前開陳述可知,被繼承人彭增妹不識字,且慣用語為臺語,惟系爭遺囑上卻載明:「本人配偶周廷泉於111年6月2日亡故,就其所遺留之遺產,本人將會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訴,日後若本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前先行辭世,此部分請求由周碩軒(男,00年0月00日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周碩麟(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各繼承二分之一,續行訴訟」,均屬法律專業用語,一般人均無法理解,更何況係住院多日之被繼承人彭增妹?佐以被繼承人彭增妹僅能回答自己之生日,尚無法回答自己之身分證字號,更遑論法律專業用語。且依證人前開所述,多係證人何偉斌律師持被繼承人彭增妹之家屬周德宗所提供之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清單或遺產清冊,就上面所列之不動產詢問被繼承人彭增妹,被繼承人彭增妹僅用臺語簡單回答「是」,是系爭遺囑是否出於被繼承人彭增妹口述,實屬有疑。況被繼承人彭增妹於112年3月29日因意識不清入院(見本院卷第11頁),豈可能預期住院期間製作代筆遺囑並事前準備其配偶周廷泉之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說或遺產清單?實與常情有違。因此證人柯妍羚證述係由被繼承人彭增妹提出遺產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容有記憶不清之處。參以本件遺囑從事前聯繫均由被繼承人彭增妹之子周德宗聯繫並告知證人柯妍羚要製作代筆遺囑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事,並在製作系爭遺囑期間,提供被繼承人彭增妹之身分證字號、周碩麟、周碩軒之所有年籍資料及周廷泉之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說或遺產清單,並觀覽系爭遺囑發現錯誤之處,要代筆人更正,已難認系爭遺囑內容全由被繼承人彭增妹親自口述至灼。

⑷再者,依林口長庚醫院函覆略以:依病歷所載,病人彭妹

於112年3月29日至本院急診、住院之診斷為因肝硬化引起的肝腦病變,並接受藥物治療,後於同年4月7日出院。依病人上開住院期間之病情研判,其於4月1日意識尚未完全清楚,至4月3日雖有改善,但尚無法完全理解他人意思,應無法自主决策,後於4月6日意識恢復清楚。以上仍應以病人實際恢復情形為準等語,此有該院114年2月24日長庚院林字第114015006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9頁),益徵被繼承人彭增妹於112年4月3日意識尚無法完全理解他人意思,應無自主決策之能力,且系爭遺囑多係依周德宗所提出之資料所製作或修改,因此證人何偉斌律師雖將系爭遺囑覆誦予被繼承人彭增妹聽,惟被繼承人彭增妹實難理解或辨識其意思甚明,已難認被繼承人彭增妹具有製作遺囑之能力。

⑸另佐以原告周美蓉到庭陳述:於112年4月2日清明連假,其

夫妻與周美華至林口長庚醫院探視彭增妹,其跟彭增妹表示「我們來看你」,彭增妹還反問「你是誰」,其才說是二女兒美蓉,彭增妹就重複說美蓉,其說大姊美華也有來看,彭增妹也重複說美華,其還跟彭增妹講女婿靜民也有來看,彭增妹也是重複說靜民,被繼承人彭增妹就沒有講話,當天彭增妹意識是不清等語,核與證人即被繼承人彭增妹之女婿潘靜民到庭證述:彭增妹有點不認識渠等,被繼承人彭增妹是斜坐,渠等進去向彭增妹打招呼,彭增妹沒反應,渠等進去都有自我介紹,介紹後感覺彭增妹很茫然,狀況不是很好等語大致相符,另佐以事後周美慧及訴外人周德宗均在病床詢問被繼承人彭增妹是否認識何偉斌律師?是否有蓋手印?然經本院勘驗錄影光碟,被繼承人彭增妹向周美慧表示不認識何偉斌律師,也沒蓋手印,但另對周德宗則表示有蓋手印(見本院卷第198頁及背面),顯然被繼承人彭增妹前後回答迥異,益徵林口長庚醫院前開函覆被繼承人彭增妹於112年4月3日意識尚無法完全理解他人意思為真,因此被繼承人彭增妹於112年4月3日應無自主決策之能力,欠缺遺囑能力,應屬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彭增妹意識尚未清楚,欠缺遺囑能力,難認係由被繼承人彭增妹全程口述系爭遺囑之內容,自與民法第1194條所定之法定要式有間,因此系爭遺囑自屬未依法定方式為之而無效,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