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提字第7號聲 請 人 A(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受 安置人 B(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C(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代 理 人 呂岱馨
倉若盈上列聲請人因緊急安置事件,向本院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B及C並解返桃園市政府。
理 由
一、(一)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提審制度僅係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之制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三)再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3、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為受安置人B(民國107年生)及C(000年0月生)之母。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13年9月25日10時30分許,以B、C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為由,予以緊急安置。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吳姓男督導當時稱接獲許多人通報A欺負B,故相對人要強行帶走B、C,然吳姓男督導及另1名到場之女社工說謊,A並未欺負B,至於B於113年9月25日之所以身上有傷,係因B於前1日(113年9月24日)將錀匙鎖在房間內,A很生氣方於同(24)日騎機車搭載B、C前往戶政事務所途中,伸手往後捏B。是本件並無緊急安置之必要,不應拘禁B、C,爰依法聲請提審。
三、經查:(一)相對人考量接獲B多次兒少保護事件之通報,且於113年9月24日受理通報之資料顯示係由B為A辦理生產住院,並於A產下C後之住院期間照顧A,甚至於同年月16日至醫院待產時、同年月21日,二度由B獨自1人搭乘計程車返家;又C體重2560公克屬體重偏低之足月新生兒,須關注C之健康狀況,每2至3小時便須餵C喝奶,若隔8小時方餵C,恐會有沒力氣哭、脫水之現象;況相對人所屬之社工於同年月25日上午,前去A住處訪視前,在該處樓下見B獨自在外且身上有傷痕,復見A住處環境髒亂、發出惡臭,而B、C身上亦有異味,甫出生之C僅以1只枕頭套包裹身體,評估B、C年幼,亦無親屬可協助照顧B、C,非採取強制性保護安置,恐有安全之虞,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9月25日18時許將B、C予以緊急安置等情,業據相對人之代理人倉若盈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桃園市政府民事繼續安置聲請狀、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影本、B所受傷勢照片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二)A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其懷C之孕期係由B照顧其,甫臨盆在住處發現出血時,亦係由B陪同前往醫院生產,其有幫B向所就讀之國小老師請假,其產後住院期間,也是B照顧其,出院返家後,其住處僅其、B及C同住等語。然而B僅為6歲之兒童,獨立生活能力尚有不足,家中復無其他親屬可協助A照顧B、C,反而要B照顧甫生產不到1個月之A,並協助照顧未滿月且體重不足之新生兒C,可見A並未能給予B、C適當養育及照顧。(三)B於同年月27日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就醫,經診斷身體多處陳舊瘀青,除右手前臂、右小腿、左腳瘀青、右小腿挫傷外,尚包含右臉頰顴骨3×1公分瘀挫傷、左臉頰顴骨2×1公分瘀挫傷、左眼眶下3×3公分瘀青、右側胸部側邊2×3瘀青、右背側邊2×3公分等,有前揭診斷證明書附卷足憑。若A所稱係騎機車時伸手往後捏B等語屬實,何以B之左、右臉頰、左眼眶下亦有瘀青,足見B有遭A不當對待。(四)相對人為兒少法第6條所規定之主管機關,經社工了解上情後,認B、C符合上揭規定應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乃於113年9月25日18時將
B、C送至安置機構緊急安置,其B、C之程序合法。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B、C並應解返桃園市政府。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第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本裁定書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