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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救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78號聲 請 人 林春杏代 理 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林榆宸

林麗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復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編號0000000-F-025)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為證。又聲請人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已由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返還遺產事件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