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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相 對 人 陳光正(境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光永陳光文(境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陳光立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陳光正、陳光永、陳光文、陳光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慰蒼之遺產清冊。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慰蒼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慰蒼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陳慰蒼分別於民國98年12月30日、100年8月29日死亡,然陳慰蒼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光正、陳光永、陳光文、陳光立(下稱相對人陳光正等4人),均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陳光正等4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慰蒼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執行命令為證,堪信為真實。相對人陳光正等4人既係被繼承人陳慰蒼之繼承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日期:202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