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袁家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二、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潘周文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三、本件主張應陳報遺產清冊之被繼承人潘周文政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列該等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