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相 對 人 張育維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玉金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玉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玉金之債權人,因林玉金已於民國111年4月24日死亡,然其繼承人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致債權人無從就遺產受償,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林玉金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分期付款申請書為證,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