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相 對 人 江世傑
江尉綸江佳瑩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江世傑、江尉綸、江佳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淑芬之遺產清冊。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淑芬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淑芬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林淑芬於民國112年9月1日死亡,然林淑芬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江世傑、江尉綸、江佳瑩(下稱相對人江世傑等3人),均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江世傑等3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林淑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分期付款申請書為證,堪信為真實。相對人江世傑等3人既係被繼承人林淑芬之繼承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