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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鍾鎮威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三、本件主張應陳報遺產清冊之被繼承人鍾鎮威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列該等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