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羅文斌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9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9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可若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