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相 對 人 林溪泉(歿)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林溪泉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林溪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溪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溪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108年3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聲請繼承,造成每年支出地價稅及房屋維修費用,於於113年4月16日現金收支已負數。故請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資料、榮民基本資料、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新聞紙、本院111年6月1日桃院增家春111年度行政字第111060104號函、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件堪信為真。本件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臺無其他親屬,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之職務,惟被繼承人之現金已經用謦,無法繼續支付系爭不動產之相關稅捐及規費,致積欠債務未清償,而有變賣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2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2 3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