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相 對 人 范恒嘉 生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范恒嘉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范恒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范恒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范恒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0 年1 月13日死亡,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180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范恒嘉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11年度司家催字第64 號裁定分別准予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其中對繼承人公示催告自111 年2 月17日起至111年2 月21日屆滿,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期限自111年4 月15日起至112 年4 月14日屆滿,另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
1 項規定,已於113 年1 月12日屆滿。被繼承人范恒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曾經大陸地區繼承人范恩祺、張燕聲明繼承,並經本院110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准許核備在案,因為依法移交應繼遺產,爰請求變賣被繼承人范恒嘉所遺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809號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卷宗互核無訛,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被繼承人范恒嘉遺有遺產,有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經本院核准備查在案,聲請人為移交附表所示不動產,確有變賣不動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