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送達代收人顧育先 住○○市○○區○○○路○段000號相 對 人 宋賦梅(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宋賦梅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宋賦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宋賦梅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賦梅(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94年5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聲請繼承,造成每年支出地價稅及房屋維修費用,於113年4月23日現金收支已為負新臺幣40,945元。故請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資料、榮民個人基本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422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新聞紙、亡故單身榮民已屆滿繼承期限名冊、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件堪信為真。本件被繼承人宋賦梅為退除役官兵,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臺無其他親屬,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之職務,惟被繼承人之現金已經用謦,無法繼續支付系爭不動產之相關稅捐及規費,致積欠債務未清償,而有變賣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 3 桃園市○○區○○里○○○街00巷0000號房屋 1/1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