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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駱保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駱保正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駱保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駱保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89年7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以90年度家催字第8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因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每年需支付地價稅及維修費用,迄至113年4月12日現金收支已不足新臺幣5,136元,故請准聲請人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個人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所有權狀暨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90年度家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登報資料、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取之被繼承人相關戶籍資料、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附卷為憑,自應堪信為真實,且依前開公示催告登報資料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知,聲請人係於90年5月8日將本院90年度家催字第89號裁定登報,且迄113年5月16日查無被繼承人之大陸繼承人向本院為聲請繼承之事件。本件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在臺無其他親屬,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之職務,惟被繼承人未遺有存款而積欠所遺不動產之歷年地價稅,自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80分之29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4-05-20